自杀

·中国式自杀:平常人的希望与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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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可以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而不仅仅是一个精神问题。费力鹏等人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自杀现象与精神疾病的关联度远远低于西方。在《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一书中,吴飞通过文化因素之重要的强调,进一步对中国人的自杀现象提出了新的理解,而这一理解恰恰又与西方自杀理论中精神疾病说之外的另一主流范式——社会紊乱说——针锋相对。来自涂尔干的“社会紊乱说”认为社会危机和社会整合的过与不及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吴飞则指出,家庭秩序——而非社会秩序——的紊乱是导致中国人自杀的主要原因。
  自杀往往与自杀者感觉到自己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有关。吴飞将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不公正对待的现象刻画为“受委屈”,而将一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遭受不公正对待的现象刻画为“遭冤枉”。他的调查发现,在中国,受委屈者常常诉诸自杀,而遭冤枉者一般不会。而且,无论自杀是否成功,受委屈者以死明志的目的往往能够奏效,但自称遭冤枉者即使诉诸自杀,其以死明志的目的也不容易奏效,甚至还会被人们认为是畏罪自杀。家庭领域中的正义问题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正义问题在自杀现象上的不同权重,反映出家庭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不同意义。实际上,全世界可能再也找不到一个民族像中国人一样几乎是在生命终极意义的高度上肯定家庭生活的价值:家对于中国人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伦理场域,平常人的希望与绝望,皆在其中。
  将家庭领域中的正义问题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正义问题(吴飞称之为“礼义”与“法义”)区分开来,是理解中国式自杀的要点。不过,这个要点中的要点在于,这种区分绝不仅仅是两个领域的区分,就是说,绝不能简单地把礼义和法义理解为正义在不同领域中的表现,而在回答“何谓正义”的问题时又回到我们熟悉的西方套路,比如说诉诸权利。
  礼义与法义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实质内容上的。这当然是因为我们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正常期待存在着实质内容上的差异。比如说,对一个家人的正常期待如果放在一个外人身上,可能会变得非常过分而不合适,而对一个外人的正常要求放在一个家人身上,又可能变得非常奇怪而不可理喻。换言之,在家庭生活中所期待的人际交往平衡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期待的人际交往平衡,在实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而人际交往的平衡感,恰是正义的表象。
  这就促使我们思考,我们能够正常而合理地期待的,究竟是什么样的家庭、社会和国家。这当然是个很大的问题,关乎中国的自我意识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真正形成。如果在此我并不援引什么西方理论话语来做“必要”的论证,也不诉诸文化传统来说明其“历史”的合理性,而是直接断言,中国式的家庭生活虽然有其累人之处,有时甚至很累人,但仍然是人之为人最本真的伦理生活,那么,我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会反对我。但我相信,即使有为数不少的中国人反对我的看法,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很多平常的中国人来说,如果他们失去了他们所拥有的、也拥有着他们的那个或大或小的家的话,那么,他们的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坐标和方向。
  如果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达成基本的共识而不需要纠缠太多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当今这个西方观念以压倒性的优势主导着中国人的智识世界的特殊时代里,保卫我们的家庭。智识层面的工作首先是重构我们自己关于家庭的理论叙述,而不是长期甘心地处于被他者叙述的境地中不思自拔;其次非常重要的还在于,应当以保卫我们的家庭为第一要义,重新构想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在吴飞的调查中,有很多例子涉及来自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正义观念对家庭生活的正义原则的侵蚀。比如说,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感觉到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可能正是因为他或她在家庭生活中采纳了来自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正义观念,从而与他或她所处家庭的正义观念发生了冲突。实际上,更大的危险仍然在于,在目前的理论形势下,当我们反思家庭领域中的不正义问题时,非常容易在基本立场上退却,一直退到以个人主义为基调的权利学说来重新构想家庭。这样一来,反思从根本上就不再服务于积极的重建,而是会因其无节制的过度成为一种破坏的力量。
  就这一点而言,吴飞的基本立场大概也是一样。但在我看来,他并没有将这一立场贯彻始终。在书的最后,吴飞提出要将自己的思考“放在思想史的脉络中”加以考察,这一想法很值得赞赏,但他并没有将这一主题真正展开,只是通过对毛泽东就赵五贞自杀事件所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和鲁迅小说《祝福》的分析,强调了国家的存在和社会正义对于维护人格价值的重要意义。这当然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现代以来,中国式家庭所遭遇的最大的破坏性力量恰恰是与国家建构的强大动力有关。而就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公民社会的兴起若不能将家庭的伦理意义充分容纳进来,若不能超越原子式个人主义的结社理念,则公民社会也极有可能成为中国式家庭所遭遇的另一个巨大的破坏性力量。
  如果说家庭生活的主要伦理理念是仁爱,那么,家庭中的正义就是基于仁爱的正义。同样,社会和国家领域中的正义也应当是基于仁爱的正义,尽管其意涵终究因领域的不同而与家庭中的正义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将“人是伦理的动物”作为政治哲学的第一原理——这里的“伦理”不取西文“ethic”的翻译,而取“人伦之理”的古意。质言之,国家的建构,必须以成就人的伦理生活为其根本。
  在吴飞的调查中提到,遭冤枉之所以不会导致自杀,是因为遭冤枉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外在的无妄之灾”。这一点实际上表明,国家在人们的正常期待中只是一种命运般的偶然力量,因为不可能对其抱有太大的希望,所以也不会轻易引发绝望之感。因此,如果说中国人对家庭生活的高度看重意味着中国人的生活到现在还保持着一点点醇厚之风的话,那么,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并没有予这一点点醇厚之风起到应有的配合作用,而更为糟糕的莫过于,一切似乎还在朝着更为浇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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