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

自杀干预的四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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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做好自杀干预?当身边的人发生自杀的案例,我们听到后总是会难以接受。但是,在心理受到震惊的同时,又会回忆起自杀者身前就有一些奇怪的行为和举动。其实,这都是他们自杀的前兆,需要身边的人做好自杀干预。

  误区之一是“漠视,让干预的最佳时机错失”。一部分老年人长年受病痛折磨,属于自杀干预的重点人群。而且在实施自杀行为之前,可能会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屡屡向家人透露轻生念头,并不是真的想死,而是向家人发出的一种求生信号。可如果家人对此熟视无睹,甚至到交代后事那一刻仍毫无警觉,将错失干预的良机。

  误区之二是“虎头蛇尾,令干预功亏一篑”。自杀根据原因划分有很多种,因一时的人际冲突而导致的冲动性自杀,可能通过短期干预便可获得长期效果。而有些自杀受精神病性症状直接支配而产生,只要精神症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自杀的风险就无法解除。暂时的精神好转、面露笑容,只不过是种假象。这种假象欺骗不了医生,却能蒙蔽家人。家人无意中放松警惕,从而使得原本及时、有效的干预行动变得虎头蛇尾,最终功亏一篑。

  误区之三是“过分相信非专业力量,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于具有强烈自杀念头的重度抑郁症患者,即使专业的人员,对其自杀干预都感到头痛。因为,就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尚未有任何一种方法能立即消除患者的自杀念头。目前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大剂量的镇静催眠药,让患者睡上好几天,令其无法实施自杀行为,为抗抑郁剂起效争取时间。而常见的是家人高估了自己的干预能力,有时候对非专业力量的盲目自信,换回的只能是一场悲剧。

  误区之四是“在生命面前谈原则”。以自杀威胁的方式来跟别人讨价还价,当这样的谈判不幸发生时,作为谈判的一方,切忌以‘原则不可让步’作为谈判底线,对谈判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一口拒绝,哪怕条件是多么不合情理。正确的做法是,想方设法稳定对方的情绪,即使无法全部满足对方的要求,至少也要让对方看到希望。如果实在没办法,可暂时答应要求,因为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待危险解除后,再寻求解决办法。很多时候,自杀威胁者往往是想以极端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不是真的想死。因此,此类危机的干预者需弄清对方的真正意图,方可在谈判时游刃有余。

  自杀者的自杀行为都不是一时兴起的,往往是由于长久的心理影响而导致最终自身行为。所以,如果你发现身边有自杀倾向的人,一定要注意做好预防自杀的心理干预,避免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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