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心理

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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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因此,笔者在此仍想旧话重提,对这个问题再谈一些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据《不列颠百科全书》披露,严重罪行的实施者大多数为2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岁的青少年占1/2,18岁以上25岁以下的占3/4;在杀人犯中,25岁以上的占2/3.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统计,从1989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的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5%;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1)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2)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度的阶段。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青少年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或发育趋于成熟,身高、体重、胸围增加;性激素分泌水平明显提高,第一、第二性征表现明显。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变化来看,青少年的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社交需求增加,对他人的认可与尊重的需求加强;有虚荣心,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强,易受暗示;好胜心强,易冲动,好感情用事。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总之,青少年的生理和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稳定的阶段。不成熟、不稳定是青少年的身心特点。

  从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在教育上,由于基本上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因而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文化基础,一少部分还接受了高等教育,具有高级、专业的科学文化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未受过教育的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当中,中途辍学和实际受教育质量不高的也为数不少。在经济上,大部分青少年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其经济来源依赖于家庭;有经济收入的,也往往收入很低,积蓄微薄。另外,大多数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总体上来看,青少年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消费观念不够成熟。在社会上,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小,阅历浅,因而他们不可能拥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在人格上,大多数青少年至少要受到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管束,虽然青少年有着强烈的独立意识,但在外界环境的诸多约束下,尚未形成完整的独立人格。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地位低下与独立人格不完全是青少年的社会特征。

  抛去遗传、反祖等犯罪生物学上的先天原因,内在动因与外在诱因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起着决定作用,外因起着辅助作用。犯罪行为是一类具有负效应的特殊的社会事物,有其自身变化发展的规律和特征,犯罪人自身内在的动因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所生活的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诱因也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不容低估的作用。因此,犯罪的产生是内在动因与外在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在动因起着决定作用。不同类型的犯罪,其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对于青少年犯罪来说,它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犯罪人本身的不同,确切地说,是犯罪人年龄的不同。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决定着他们不够成熟、完善的身心发育水平,决定着他们相对薄弱的经济水平,决定着他们相对肤浅的社会阅历和较为低下社会地位。因此,青少年的犯罪类型也集中在某几类犯罪领域中,而有些犯罪,如职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乎不涉及青少年。

  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着其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由于青少年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绕,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我们知道,矛盾普遍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形成犯罪的多种原因实际上是贯穿于犯罪始末的多对矛盾,犯罪的形成、发展正是这些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这些矛盾具体表现在: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水平的矛盾;不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薄弱的经济水平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的矛盾;低下的社会地位与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矛盾;强烈独立意识与多重的外界约束力的矛盾等等。

  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社会特征决定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1、暴力成分明显。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流氓案犯占70%以上,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仅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至25%左右。(3) 诸如 3月2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报道石家庄市20多名青少年持械斗殴,造成两死两伤的惨剧之类的新闻,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的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相对要落后不少。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其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用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4)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人的不平衡,人们在出现不平衡时,就会产生欲望,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满足欲望,试图以非法手段谋取平衡的动机就是犯罪的直接动因。青少年的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的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青少年的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而对青少年健康的教育和引导薄弱,导致青少年健康不足,又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重要原因。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5)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女性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例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较为复杂的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的极其严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这种趋势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育提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迅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里不作详述。

  前面说过,青少年的年龄和身心状况决定着他们的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即青少年本身的各种条件决定着他们生活的外部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除了前面列举的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等个性条件外,还有其相应的共性条件,例如社会文化环境,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等。这里所说的共性条件主要是一个时空概念,即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所共同面临的外部环境;而个性条件则是指只在某一特定人群内部普遍存在的外部环境,如前面所说的经济水平薄弱,社会地位低下等只普遍存在于青少年群体当中。为什么同处在一种共性条件下,青少年人群的犯罪率会远高于其他人群呢?其实答案已经很明显了,这正象同在一个教室上课,为什么有的学生成绩好,有的学生成绩差一样。原因不在共性条件上。同样的外部条件作用在不同的个体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共性条件、个性条件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a+x=y.a是常数,表示共性条件(虽然事实上共性条件也是可以改变的,但相对于个性条件来说,它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即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相对稳定性。);x是变量,表示个性条件;y表示达到犯罪的量。设n为达到犯罪的质变点。当y小于n时,表示不构成犯罪;当y大于或等于n时,表示构成犯罪,y-n的差值越大,表示达到犯罪的程度越严重。从这个公式来看,导致结果y变化的,只能是变量x,但a的大小也直接关系着y的大小。当x或a足够大时,y恒大于n;当x或a足够小时,y恒小于n.当然,这两种状态都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是不会出现的,但现实中可以出现接近这两种状况的情景。十年动乱期间,整个社会环境恶化,很多人对打、砸、抢等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五十年代中期至60年代,社会环境良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安盛世景象。同时,这两种情况也表明:再好的外部环境,也会有人犯罪;再恶劣的外部环境,也有人不犯罪。这进一步说明了内在动因的决定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的个性条件。换句话说,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原因正是青少年自身的内在特点所导致的。

  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往往过分强调对外部环境也就是前面说的共性条件的改良,如清除精神垃圾,净化文化市场;加强廉政建设等。这些方法可以对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采用这些方法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较长的时间。笔者认为这种办法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我们应当从根本入手,正本清源,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健康教育,尽可能地改善青少年群体存在的那些不利因素,解决或缓和青少年的身心矛盾,对于年龄、阅历等不能改变的因素要通过强化教育,改善知识结构等办法加以弥补和改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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