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心理

社区矫正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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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张美英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其任务主要是: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二、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的教育,矫治其不良的行为和,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的效率。

  开展社区矫正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化过程中,一些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各种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判了刑,进了监狱。如果我们将判了刑的青少年犯长期监禁在监狱与社会隔离,一方面对他们这种封闭式的监禁会使其脱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狱内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会使他们受到各种不良影响。因而在监狱刑罚执行再社会化的过程中,犯罪青少年不仅没有弥补社会化中带来的缺陷,而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问题。等他们刑满释放后,有些青少年犯由于适应不了社会,因而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社会上又会出现一些二进宫、三进宫或四进宫这样的青少年惯犯和累犯。从刑罚执行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免引起人们思索,究竟如何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益,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真正地体现刑罚的犯罪再预防的宗旨?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人们的刑罚理念也出现更新,即过去的报应刑罚理论的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所替代,以往的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正在向以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转变。这种新的刑罚理念更加重视维护罪犯的人权、行刑的效益和效果。

  综观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情况,我们发现,虽然各国矫正制度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矫正罪犯自身恶习,重要的是通过矫正使罪犯融入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并在社会变化中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需要。社区矫正不仅能体现这种刑罚新的理念,而且还能节省人力、财力资源,缓解监狱紧张的经费,尤其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从目前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实践和效果来看,推行社区矫正将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进程,有利于缓解监狱羁押犯人的压力,也有利于降低行刑的经济成本,所以世界各国目前在刑罚执行方面广泛地采取社区矫正这种方法,尤其在矫正青少年犯方面更多地适用这种方法。例如,美国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大量增多了对犯罪人的社会教育计划,缓刑、居住方案、假释等各种社区矫治制度也应运而生。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也都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精神。由于社区矫治效果明显,因此它的适用也日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社区矫正的试点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全面铺开,试点工作经过两个月左右的实践,已经初步建立起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形成了相应的工作体制,也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我们还要提高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要根据需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

  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为成功的经验,我们在试验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他们的经验与教训,使他们的经验本土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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